這篇應該可以清楚說明戴副司長的阿Q思維⋯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「至於戴副司長稱我國可對於台灣人在大陸地區之犯罪進行審判,是因為我國《憲法》與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之規定,言下之意似乎認為我國《憲法》是大中國憲法,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並不把大陸人民視為外國人,因此台灣人在大陸地區犯罪就如同在台灣地區犯罪一樣,因此我國法院有司法管轄權。這套說詞不只無法對肯亞實踐,也無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踐,除了在國內自欺欺人之外,沒有任何作用。
我國法院如果當真因為擁有大中國憲法,就可以取得此種案件之管轄權,何以還需要《兩岸司法互助協定》?在實踐上,兩岸均依照國際法上之國家管轄權原則來處理犯罪案件。比如廣東人在四川殺了上海人,這位廣東人到台灣來旅遊時,我國法院可否單純因為大中國憲法,大陸人也視為我國國民而將該廣東人審問處罰?」